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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5-07-23 11:21:58  点击: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全过程行为,硬化预算约束,促进预算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行为,硬化预算约束,促进预算信息公开透明,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结合省科技厅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由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各单位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综合预算、科学论证、突出重点、跟踪问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预算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保障预算编制、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第六条 省科技厅应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将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省科技厅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的组织、协调、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预算管理职能处室),负责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预算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年度预算必须经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全过程负责年度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报批、预算执行和预算分析等)。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牵头履行年度预算管理职责。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人员职级、工资、津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现有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数据;提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和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年度新增资产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部门项目支出安排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组织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及其执行;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编制应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方针,充分体现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参数、定额和工作规范;

(四)省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五)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程序。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编制分为预算编制准备阶段、一上一下阶段、二上二下阶段。具体程序为:

“预算编制准备阶段”: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预算基础信息初始数据,按照规定时间节点更新预算基础信息,同时清理本年度批复的项目支出,提出处理建议,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各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及本年度项目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及下一年度项目清理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各单位根据厅预算编制要求,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先期遴选准备工作。

“一上”:各单位参照以前年度收入情况并结合预算年度实际,科学合理的编报收入预算;认真核对省财政厅下发的预算基础信息及相应的基本支出预算,结合单位可支配收入情况,细化编报综合定额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省科技厅审核并汇总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文本初稿。

“一下”: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审核各单位项目遴选情况,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二上”: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核实各项收支项目,细化编报项目支出预算,补充、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省科技厅审核汇总后,修改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文本,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

“二下”: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省科技厅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批复各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应按收入的来源正确区分收入类别分别编制。省科技厅汇总后形成省科技厅部门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具体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单位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入政策规定,全面考虑影响年度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参照往年组织收入完成情况,据实编制各项组织收入预算,组织收入预算应按照收入种类核实到项目。收入预算编制应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各单位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各项支出预算按照下列办法编制:

(一)人员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报,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分别按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分类分项编报,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究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各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单位项目库。省科技厅在各单位申报项目的基础上,履行评审论证程序后,纳入省科技厅项目库管理。省科技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科技工作重点,结合部门行政任务、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力,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应按照“精简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相关资产配置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存量资产情况,细化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应遵循“应编尽编、编细编实”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厅机关、省知识产权局(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范围的单位)采购《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事项,应按要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草案文本的编制。各单位应在预算草案文本中重点说明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安排情况。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区别不同来源渠道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年度收入任务完成。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收益收入要应收尽收,不得隐瞒、坐支。非税收入要按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逐月申报用款计划,按规定的支出用途等及时办理用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当年预算批复,结合工作需要,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批复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及时将细化方案及相关说明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变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对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单位提出收支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报省科技厅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预算调整报告原则上于每年10月31前报送省科技厅。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年初预算批复内容(项目、数额)、调整的理由、调整后内容(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以及其他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省科技厅追加、调减财政资金有关预算调整文件要求,相应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提出新的追加财政性资金的申请。确需安排支出的项目,可在本年度预算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或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需办理预算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全过程管理与分析,每年组织开展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自查,并就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每年3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从4月份起每月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通报制度,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必要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或单独约谈。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加强对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下列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未经批准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经费支出,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五)未经省级财政批准,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六)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八)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九)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出台之日起,省科技厅2003年9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科技厅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科条〔2003〕202号)及2008年4月3日印发的《安徽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科财〔2008〕31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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